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节 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火电、焦化、制药、钢铁、建材等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各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