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六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与排风设施进行联锁,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稳定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禁止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已建成的要进行防污改造或者搬迁;
(四)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和露天烹炸,禁止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和露天烹炸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城市建成区内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建成区外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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