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六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对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出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不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并公布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对重污染天气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出规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不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