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节 移动污染源联合防治 第六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力度,根据季节特点和防治大气污染需要,组织开展道路移动污染源治理联合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重点路段设立机动车执法检查点,实施联合执法,重点对柴油车、重型货运汽车、渣土车等机动车排放超标、超速超载、冒黑烟、闯禁行、扬尘抛撒、运料流溢、不苫盖篷布或者篷布苫盖不严、柴油货车未按照规定配置添加尿素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添加尿素等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联合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或者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重点路段设立机动车执法检查点,实施联合执法,重点对柴油车、重型货运汽车、渣土车等机动车排放超标、超速超载、冒黑烟、闯禁行、扬尘抛撒、运料流溢、不苫盖篷布或者篷布苫盖不严、柴油货车未按照规定配置添加尿素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添加尿素等行为进行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