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