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节 移动污染源联合防治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路段、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管制的要求行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区域、时段,禁止或者限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向社会公布。
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污染机动车行驶的区域、路段、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管制的要求行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区域、时段,禁止或者限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