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六十一条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城市建成区内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建成区外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负责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宣传发动、监督检查、防范整治等工作。高速公路封闭区域由其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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