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节 农业及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烟花爆竹污染防治 第六十条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