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引导动员全民植树添绿,营造和改善生态环境。采用吸尘效果好、抗霾能力强的植物品种和栽植模式,丰富空间结构层次,科学合理安排品种配置、栽植密度和林带宽度,乔灌、大小、高低结合,不同品种混合搭配,疏密适宜,发挥其独特的净化大气、削减污染的长期和综合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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