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条 国省干道、县乡公路等的保洁应当做到责任落实、队伍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督导考核落实,完善作业方式,增加作业频次,达到质量规范要求,形成长效机制。县乡公路保洁应当大力推行市场化运作机制和机械化作业方式。
高速公路的保洁和扬尘治理应当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质量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村级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高速公路的保洁和扬尘治理应当由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质量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村级公路的扬尘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