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药物防治、洒水降絮等措施,减少城市绿化树木产生的飞絮。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制定计划逐步更换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引导规划设计和工程主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督导各树木所有权人制定计划逐步更换道路两侧、河流湖泊沿岸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引导树木种植户、育苗户种植、培育不产生飞絮的树木、苗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外新建绿化工程时应当引导规划设计和工程主体选用不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并督导各树木所有权人制定计划逐步更换道路两侧、河流湖泊沿岸现有易产生飞絮的绿化树木;引导树木种植户、育苗户种植、培育不产生飞絮的树木、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