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实施硬化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