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一条 城区道路、国省干道、县乡公路路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补。道路沿线两侧的支路和门店前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路面、地面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修复,防止车辆带泥上路。道路路肩和绿化带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规范要求,与路面的相对高度要合理,防止下雨、浇灌时泥水溢流、污染路面、形成扬尘源。现有道路路肩和绿化带的设计、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