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民用散煤治理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并制定奖励、补贴政策,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