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民用散煤治理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模式,加强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并制定奖励、补贴政策,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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