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