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应当开展人工监测。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全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名单,并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名单、相关责任人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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