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错峰生产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实行错峰生产。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分别提出工业企业和建筑工程错峰生产建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相关单位、行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落实错峰生产制度的督导检查。
在错峰生产期间,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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