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四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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