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规划区外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等企业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相关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规范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用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堆场地面、场(厂)区道路未进行硬化或者场(厂)区未进行绿化的;
(五)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按照规定冲洗车辆的;
(六)未在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或者在不能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未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的。
(一)未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规范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用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堆场地面、场(厂)区道路未进行硬化或者场(厂)区未进行绿化的;
(五)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按照规定冲洗车辆的;
(六)未在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或者在不能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未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