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运输渣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使用未经核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的;
(二)使用环保不达标的车辆在施工现场内倒运渣土的;
(三)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冲洗就驶出作业场所的;
(四)运输渣土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
(五)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的;
(六)运输渣土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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