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八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