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十九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单位食堂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利用下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或者在其他区域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炉具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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