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全域水城、环保模范城市、森林城市、卫生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建设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国土森林覆盖率、城市绿化率,加强水域、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大气环境净化能力,减少和控制扬尘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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