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对产生扬尘污染的企业,实行绿色信贷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人民银行提供产生扬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人民银行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