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五条 产生扬尘的单位应当根据扬尘防治要求和治理扬尘需要,明确扬尘防治措施,制定和实施扬尘防治方案,并向相应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应当对防治方案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成调整、完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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