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七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落实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的设施、措施,将防治扬尘污染相应所需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所负责任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监督落实。造成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在施工建设中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工地设置符合高度标准要求的硬质围挡;
(二)施工工地配备满足防治扬尘要求的洒水降尘设施,根据扬尘防治需要制定洒水降尘方案,并严格实施;
(三)施工工地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各施工工序和施工阶段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进行硬化,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方进行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
(五)当气象预报风速在四级以上时,停止土石方施工、拆迁施工以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根据预案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
(六)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以及物料车出入口处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工地内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带灰上路行驶;
(七)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混合搅拌砂浆;
(八)对易产生扬尘的工程所需的物料集中堆放并进行覆盖,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和各种易产生扬尘的废料及时清运和处理,不能及时清运和处理的进行覆盖;
(九)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建设工程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负责其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审核施工方案时,将防治扬尘设施、措施作为施工方案的必备内容严格审核把关,并严格履行防治扬尘的现场监理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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