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六条

聊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水泥厂、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砂石料场、石灰窑、石子厂、砖瓦厂以及煤场。已建成的应当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者关停。
城市规划区外,前款所列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要求,采取抑尘、降尘措施,确保各项治污设施有效运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规范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装卸物料采用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四)堆场地面、场(厂)区道路硬化,场(厂)区绿化;
(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厂);
(六)在密闭的环境下生产,不能密闭的,采取吸尘、喷淋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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