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档案等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的设施,改善文物保存环境,确保文物安全。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对藏品的鉴选和定级,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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