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和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防止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丢失、损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