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单位事先报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请考古调查、勘探。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可以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划拨)”,在土地出让、划拨前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可能存在历史文化遗存的土地,可以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划拨)”,在土地出让、划拨前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