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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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和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将文物保护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第五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同...
第六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文物保...
第七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第八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第九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统筹做好专业人才的管理使用与培养、引进,使之与文物保护管理...
第十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文物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十一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做好经常性文物调查工...
第十二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按照法定程序,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申报、核定公布为...
第十三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
第十四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根据法定职责,依法...
第十五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 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由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
第十六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七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其使用人...
第十八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八条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有权依法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享有相关权益,并履行下...
第十九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需要建设单位事先报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单位应当依...
第二十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二十条 在工程建设和生产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施工...
第二十一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和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馆藏文物的...
第二十三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突出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承载聊城厚重历史、彰显地方文化特...
第二十四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古代建筑处于交通要道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可以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交通事故等突发...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聊城段)文物保护管...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等有关部...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见证近代以来革命斗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党史文献、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加...
第三十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条 深入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以物知史,以物见人,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合法收藏的非国有文物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
第三十二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
鼓励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大运河(聊城段)文化资源、...
第三十四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四条 革命文物保护单位和革命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对革命文物的展示利用,充分展现革命...
第三十五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物资源利用与...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保护管理议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涉及文物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文物保护管理相关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文物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
(一)进入现场;...
第三十九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文物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第四十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文物的行为。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本条例的...
第四十二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
第四十三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孔明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森林...
第四十五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物保护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