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七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大运河(聊城段)文物资源调查,分级分类建立文物名录和数据库,组织实施大运河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大运河文物的抢救和修复工程,对大运河文物的保养和维护进行分类指导。
市、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大运河相关河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大运河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大运河防洪、疏浚、水工设施维护等保护工程,保持河道清洁,防止河道淤塞、水工遗存灭失,推动生态运河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大运河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大运河文物。
市、县(市、区)水行政部门、大运河相关河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按照大运河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大运河防洪、疏浚、水工设施维护等保护工程,保持河道清洁,防止河道淤塞、水工遗存灭失,推动生态运河建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大运河河道、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等大运河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