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八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见证近代以来革命斗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救国兴国强国奋斗历程,彰显革命精神、反映革命文化的革命文物的保护管理,组织编制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统筹推进革命文物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保护,提升革命文物保护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并保障革命文物保护经费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