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聊城段)文物保护管理,组织编制大运河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规划,明确大运河文物保护管理重点和分类保护管理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