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古代建筑处于交通要道的,其管理、使用单位可以设置防护设施,防止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文物损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古代建筑邻近道路及其交通流量情况,依法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降低环境振动对建筑结构的影响。
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古代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可以对古代建筑采取防震、抗震措施。
古代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结构荷载要求,采取合理的游客分流限流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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