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九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二节 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党史文献、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革命纪念设施、革命旧址、遗迹遗存和实物资料等革命文物资源的排查、收集、挖掘和整理,建立革命文物专项名录和数据库平台。
对濒危革命文物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修复,防止损毁、灭失,保持其原真性、完整性。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当按程序及时申报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禁止擅自迁移、拆除。
对濒危革命文物应当及时组织抢救修复,防止损毁、灭失,保持其原真性、完整性。
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应当按程序及时申报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文物,应当落实保护措施,禁止擅自迁移、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