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一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其合法收藏的非国有文物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并按照规定备案、登记。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