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三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三节 合理适度利用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大运河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大运河(聊城段)文化资源、区位特征,统筹推进优秀文化挖掘阐发和弘扬传承。突出挖掘漕运时代大运河商业文明,建设大运河商业文明展示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