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统筹做好专业人才的管理使用与培养、引进,使之与文物保护管理事业发展相适应。
建立文物保护管理专家库,对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提供专业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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