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