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和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文物保护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文物保护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文物普查、保护管理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和由政府承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保护范围内必要的环境整理;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建设、展示利用和文物保护员聘用;
(三)国有博物馆陈列展览以及更新、文物征集、馆藏文物及标本的保护和修复;
(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补助;
(五)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相关费用;
(六)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统筹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