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文物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