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将文物保护管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党史文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做好文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党史文献、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维护文物管理秩序,做好文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文物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