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