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文物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