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二条 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按照法定程序,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申报、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文物可以申报、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及时登记、公布,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