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 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部门,在埋藏文物丰富的区域依法划定地下(含水下)文物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参照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