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孔明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森林消防安全、民用机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