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文物的行为。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布举报方式。
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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