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文物的行为。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布举报方式。
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公布举报方式。
接受举报的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必要时会同公安机关对举报人采取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