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文物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妨碍:
(一)进入现场;
(二)查阅、调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询问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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